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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决定: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2-02  发表评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这是一个新提法。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

怎样理解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

第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解决中国农民问题的两条重要途径。回良玉副总理在2006年2月省部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讲话时明确指出,今后“三农”问题的解决,要靠两条腿走路,一为城镇化,二为新农村建设。也就是说,减少农民和建设农村要齐头并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的定义, 城市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 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我国国情出发,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对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将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新农村建设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其内涵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途径,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下, 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 农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的过程, 是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过程,也是增强农民购买力、扩大农村市场的过程。

第二,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是,城市化是新农村建设的依靠力量,新农村建设是城市化的有效途径。城镇化应当是推动农村发展的城镇化, 新农村应当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新农村。不能将建设新农村和城镇化割裂开来。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中国农业人口比重过高, 通过迁移城市吸收一部分农村人口是新农村得以建成的前提;建设新农村对农业生产和农村教育的重视和加大投入,是防止农村人口增长过快、盲目涌入城市的重要保障,从而为城市化持续健康推进创造条件。

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互动关系表现在,城市化进程带动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共同富裕、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途径。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相比有不同的发展重点,但两者又具有共同性,建设新农村与加速城市化的进程可以互促共进。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决不意味着农村的消失,而是必须把农村建设好,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三,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可以形成互促共进机制。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的内容。在当前我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背景下,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城镇化,还是新农村建设,二者都统一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伟大实践中。

有利条件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并且把重点放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上。这样能够使城市和农村两者各自的发展优势得到互补, 避免由于两者相互分割和自成一体发展,造成的城乡关系严重对立和城乡矛盾日益激化。

另一个有利条件是,通过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的城市化,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时代需求的城市化道路。农村城市化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城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也是缩小城乡差别并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化的根本途径。(李海鸥)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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