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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严查效能案件
责任追究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否到位,如何落实,直接关系到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整体作用和效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近年来,监察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和地方监察机关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健全责任追究体制,解决了“由谁追究”的问题。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解决了“用什么追究”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手段,解决了“如何追究”的问题。
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将依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被严肃追究责任。对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一般采取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去现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实行责任追究;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其他构成违纪的问题,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坚持把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违纪违规案件,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严查了一批案件。据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07年7月的数据统计,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级监察机关共受理有关行政效能投诉269010件,给予政纪处分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13559人,建议给予组织处理32033人。
各地通过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严明了纪律,规范了行为,提升了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有效解决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了机关效能的提高。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各联系点一致认为,为保证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制,严肃责任追究。
如何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不解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是根本。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监察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和地方监察机关注意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健全行政效能的长效保障机制。大部分地区推动和协助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用制度来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使其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
部分联系点提出,行政机关在制度设计上要把握“三个突出”:突出制度的系统性和配套性,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创新性和时代性。在制度内容上要向三个方面拓展:主体上由行政机关向公共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拓展,内容上由偏重实体性向实体性与程序性有机结合拓展,目的上由解决突出问题向建立长效机制拓展。
政府及其部门的绩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政能力,反映了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绩效考评制是建立高效政府的重要环节。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必须要研究制定一套既有定性要求,又有定量要求,既规范又便于实际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在考评对象上,要将所有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列入考评范围,并以窗口部门和人员为重点;在考评内容上,重点考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在考评方法上,要注重自我考评、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现场考评相结合。在考评结果的运用上,要采取行政告诫、通报批评、待岗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并应在干部提拔任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各联系点结合实际,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设计考核评价体系,并努力提高绩效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党的建设总体部署作了精辟阐述。在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中,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预防功能,直接关系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目标的实现。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行政效能监察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行政监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必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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