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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民事诉讼应构建“和谐新模式”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3  |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应是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以克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的局限,满足现代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要求。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予以考虑。

在今天结束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作为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黄松有明确表示,两大传统民诉模式各有利弊。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绝对主导权,法官则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职权主义模式,法院和法官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当事人则完全被动。黄松有说,前者,往往存在当事人力量对比不平衡、诉讼迟延、费用高昂等一系列问题;后者,造成诉讼程序的武断和专横,当事人较难接受裁判结果。鉴于此,两大模式已有所靠拢。

根据现行民诉法,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黄松有说,修改完善民诉法,已取得社会共识,但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有待深入探讨。从我国现行社会变革和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建立一套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使纠纷解决能取得最佳效果的诉讼模式。这就是和谐主义模式。它不是对两大传统模式的简单折中、糅合,而是在吸收其合理元素基础上的超越。该模式须充分体现和尊重当事人意愿,代表公权力的法院也要发挥应有作用。“既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注重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充分兼顾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

和谐主义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黄松有概括为: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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