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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规定"公平就业"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6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 崔静 邹声文)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歧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

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

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此,许多人提出,“草案应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顺应民意,草案新增一章规定“公平就业”

社会各界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呼声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并于6月11日、6月19日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以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如何消除就业歧视、确保就业公平,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正在审议的草案在总则中对就业歧视作出原则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草案特别增加了“公平就业”一章,从不同方面着力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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