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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木样活佛(中)进行银盆选丸仪式
二、颁布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颁布实施《办法》,是尊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的需要,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是藏传佛教人士的迫切要求。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藏传佛教信教公民在内,我国有一亿多信教公民,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依法保护藏传佛教广大群众信仰特点、依法保障藏传佛教正常宗教活动,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第二,历史上形成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藏传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要尊重。同时,历史证明,藏传佛教只有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自身才能得到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藏传佛教自身的变化,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藏传佛教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只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对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管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第四,目前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办事,不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认活佛转世灵童,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藏传佛教界的内部团结。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活佛转世事宜,满足了藏传佛教界的要求和信教群众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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