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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局:尊重活佛转世传统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网 | 时间: 2007-08-03  | 文章来源: 宗教局

活佛转世掣签金瓶,一式两尊,分别藏于北京雍和宫和拉萨大昭寺。

三、《办法》的几个特点

《办法》共14条,包括立法目的、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佛教团体职责、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200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进行了规定。该《办法》以《宗教事务条例》为立法依据,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我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第二,规定了活佛转世条件。根据藏传佛教广大代表人士的强烈要求,为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三,规定必须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办法》规定,根据活佛影响的大小,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第四,明确佛教团体的职责。《办法》规定,佛教团体在活佛转世事宜中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地方佛教团体对转世活佛的审核批准提出意见;二是活佛转世申请获批准后,由相应佛教团体指导灵童寻访;三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相应佛教团体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实施寻访事宜;四是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五是转世活佛继位时,由相应的佛教团体颁发活佛证书;六是当地佛教团体负责审核转世活佛继位后的培养计划和经师人选。

此外,对有一些具体事务只作原则性规定。藏传佛教教派多,藏区各地寺庙情况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转世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办法》对一些具体事务只做原则性规定,涉及活佛转世的省、自治区依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佛教团体、藏传佛教寺庙、藏传佛教人士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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