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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之际
任仲平
(一)“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人们把关切的目光,投向祖国北疆的广袤原野。
呼伦贝尔草原深处的鄂温克族群众在草原上放牧马群(7月17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欣 摄
沿着光辉道路阔步前进--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
1947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人民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中,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不仅开启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60年来,内蒙古大草原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诠释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不足百元增加到城镇居民10358元、农牧民3342元;曾经封闭落后的贫困之地,变成人均GDP列于全国前10名、经济增长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一的富裕文明之乡。
紧跟内蒙古区域自治的脚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成立。今天,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已有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三大政治制度。
从落后走向进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穷走向富裕。占中国总面积64%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沧桑巨变,勾画出这样的历史轨迹——
60年前,我们开创性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60年后,我们拥有了一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中国。
(二)我们党找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是一个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的过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
在新中国诞生前夜,将要揭开历史新篇章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的是一个比赶走侵略者、结束旧制度更加严峻的考验:怎样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曾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而后,长征这一举世瞩目的历史大事件,推动了中国革命与中国民族问题的结合。长征途中,红军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45年10月,党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内蒙古问题的基本方针。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他们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长夜难明赤县天,百年魔怪舞翩跹,人民五亿不团圆。一唱雄鸡天下白,万方乐奏有于阗,诗人兴会更无前。”
这首脍炙人口的《浣溪沙》,写于新中国第一个国庆之际。民族大家庭其乐融融的空前盛况,激发了毛泽东的诗人情怀,也为我们永远地留下了那个令人感慨的历史场景。
历史场景的背后,是历经百年离散的中华民族苍凉悲壮的奋斗,是备受欺凌的少数民族不平等的过去。而这一页,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被彻底翻了过去。作为保证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建国方略。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造,揭开了我们多民族国家团结奋进的崭新一页,谱写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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