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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阐述了他的思考。
司法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肖扬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肖扬说,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肖扬说。
肖扬表示,更多更好地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必须树立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司法调解对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有六大积极意义
肖扬指出,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因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
——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肖扬指出,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
肖扬说,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肖扬指出,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
“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肖扬指出,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
肖扬说:“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
肖扬指出:“司法调解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肖扬说,调解一起案件比判决一起案件花的时间可能多一些,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可能多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
肖扬指出,中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
他表示,在当前,强调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这种深入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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