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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1日下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闭幕。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社论认为“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作为和谐社会建设首要内容的“民主法治”,在会议上被重点强调。那么,构建和谐社会,政法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还应该做出何种努力呢?
要解决的部分问题
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中央近几年来不断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全面推进平安建设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创新社会管理协调阶层关系
◆重点内容是要努力建设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舒缓社会紧张,平和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托底”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探索和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落实反腐制度防止权力寻租
◆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0月11日下午3点,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退休干部李强生早早地来到楼下的报亭买当天的晚报,“今天十六届六中全会闭幕,我想早点看看中央对和谐社会到底是怎么说的。”
25年来首次以社会事务为主题,十六届六中全会自从10月8日开幕以来,其受关注程度可以用前所未有来形容。
据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信息中心统计,“十六届六中全会”以高额词频统领9月份中国十大流行语。
分析人士指出,这充分说明广大人民群众对和谐社会的期盼,对和谐幸福的憧憬。
而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是民主法治。
传统理念“和为贵” 化解矛盾“调”为先
其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最早在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而这一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5项能力之一。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概念是针对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期以及刑事案件高发期而提出的。
中央政法委协调室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曾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自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后,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把这种理念体现到实际中去。
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疏导各种矛盾的“茬口”。有效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多地有赖于基层。
一般人难以想象,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有多么平凡琐碎:他可能半夜被叫起来制止一场乡邻吵架,也需要走家串户,在田间地头宣讲法律,调解纠纷……一位老司法助理员曾以“中医”自比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工程中,司法所发挥的作用是预防为上,综合治理,固本强元。
已经干了二十多年人民调解工作的甄秀红,脑子里从来没有什么节假日的概念,社区里一有纠纷找到她,她立马予以调解。
“由于习惯原因,许多中国人不愿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遇到的麻烦。他们认为那样只会加深和激化与别人的矛盾。”甄秀红说,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员平日就与调解对象朝夕相处,有更大的信任度,处理问题时给大家的感觉不那么生硬。调解往往在当事人找到调解员的那一刻就开始了,不必经过立案、笔录等程序,“有时一次调解在一两个小时内就能结束,具有法律程序所不能相比的速度优势。”
这项始于1954年的制度在1982年被写入宪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
据统计,全国司法所每年参与调解和指导调解的民间纠纷达600万起。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今年1至8月,全国法院共调解民商事案件82084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31.37%。
被誉为中国“品牌之都”的山东省青岛市,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推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模式局限,建立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关牵头组织,劳动、工商、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和谐相处的新机制。
青岛的这一创新之举实行以来,管“闲事”的部门多了,审判机关的诉讼压力小了,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更强了,社会调解领域拓展延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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