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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年度检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签署委托授权书,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接受委托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办理时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一季度以内完成。
(三)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9);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2006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中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仓储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整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中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将所有整改通知书递交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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