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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原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年度检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下达《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办理时间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
(三)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进行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
1.2 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1.3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1.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1.6储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新建、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新建、迁建或扩建的备案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7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8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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