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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原油市场主管处室)。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原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销售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等内容);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1.3 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4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原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销售渠道、油库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等内容);
2.2拟并购原油销售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2.3拟并购原油仓储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办理原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3.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原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3本手册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材料。
3.4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4.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八、网上政务系统
商务部应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oilsyggs.mofcom.gov.cn)上公示原油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事宜。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停业或歇业手续、变更、注销、年度检查等事宜,应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并将电子文档提交系统数据库。
对未纳入系统数据库的原油经营企业,将无法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变更、歇业、停业及年度检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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