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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行入世承诺 推动银行业对外开放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17  |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在履行世贸承诺基础上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大力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全面履行承诺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

    银行业开放是中国总体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历了从局部地区到全国范围,从外币业务到本币业务,从外国企业、居民到本国企业、居民的发展历程。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认真履行承诺,银行业在开放广度和深度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外资银行机构网络不断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与中资银行广泛开展了业务合作。截至目前,我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其中5个城市属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高效引进外资,促进了金融市场深化和银行业加快改革创新步伐,也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体现了法人导向政策,完全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鼓励各国监管者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银行风险,都在本国的法规中制定各类审慎监管要求。《条例》借鉴以上审慎做法,符合中国银行业所有市场参与者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条例》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最终安排得到国内各界和国际方面的广泛认同。修订后的《条例》既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审慎监管的原则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普遍认可。

    《条例》是在充分借鉴吸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的修订,取消了各种非审慎性条款,与我国银行业所作的原则性的入世承诺是一致的。《条例》不仅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充分体现了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理念,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

    《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中国政府一直奉行的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对入世承诺的认真履行。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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