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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有无权利要求"精神病司法鉴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01  | 文章来源: 燕赵都市报

     有一个人,一夜之间连杀10人,先向每人头部各砍数刀,又用斧头砸向每人头部,其中包括一名孩童。随后,此人还将一个死者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逃亡中,此人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这个人就是杀人嫌犯邱兴华。他是一个计划周详的“变态恶魔”?他是一个无法自控的精神病人?哪一个才是真实的邱兴华?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律师陈志华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随即惊起舆论一片哗然。(《南方周末》11月30日)

    公众之所以不能接受专家和律师紧急吁请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是因为假如邱兴华获得这样的机会,并且真被鉴定为精神病的话,那么他不但不用死,甚至连牢都不用坐———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惨死在邱兴华刀下的11人等于“白死了”。这岂是愤怒的公众所能容忍的吗?

    邱兴华的一审辩护律师正因为“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没有一句提到“精神病”。可以说,刘锡伟是冒着“被唾沫淹死”的风险在做这件事的。甚至有人说,“中国缺少为好人鸣冤叫屈的人,但从来不缺乏为恶魔辩护的人。为了自己的名利,宁愿做撒旦的奴隶。”很明显,这样的责骂已经脱离了法治范畴,大家已经不是依据法律在发表观点,而是仅凭个人情感在泄愤。

    笔者认为,我们首先需要搞清的有两个问题: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不是权利?我们还要不要尊重法律?如果这两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的话,那么,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就应该是任何人的普遍权利,包括“杀人魔鬼”在内。事实上,有没有权利要求做鉴定与鉴定结果是不是精神病,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既然法律为精神病人设置了豁免条款,那么,对被申请的嫌犯做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不是精神病人,难道不该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吗?

    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对精神病鉴定并不是“有申请就做”的,而是要“经过司法机关研究”才能定。我国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应该做精神病鉴定,没有相关规定。是否给嫌犯做精神病鉴定,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换言之,精神病先要经过外行的法官“鉴定”,然后才有机会交给专家鉴定。外行的法官的“徇私鉴定”或者“鉴定失败”,将直接把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

    我们知道,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为何不给所有被申请的嫌犯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呢?法院需要“研究”什么?法官并不是精神病鉴定专家,而且事实上也不需要法官研究———是与不是,不鉴定怎么知道?如果连一次精神病鉴定都经不起的话,这样的判决又能有多少公信度呢?既然有申请,法院就应该准许鉴定,这是嫌犯的权利。

    回过头来看邱兴华案,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倒是不做鉴定就匆忙把他送上刑场。因为在本质上,那是对权利的剥夺和对法律的羞辱。法律并不是针对哪一个人制定的,它针对所有人、制约所有人并服务于所有人,为精神病人准备的豁免权,邱兴华当然有权利去“争取”。如果经鉴定他不是精神病人,再送他上刑场不迟;如果经鉴定他确实是精神病人,我们也只能接受“法治的代价”。(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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