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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民企的“原罪”问题,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公开站出来为民企辩护的,有严厉反对的,有要求放民企一马的,有要求“秋后算账”的。总之,民企在经历了痛苦的发展时期后,竟然进入了一个痛苦的声讨“原罪”时期,这可能是没有想到的结果。
我们承认,民企在发展的初期,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原罪”问题,这些“原罪”,有的在老百姓心理可承受范围,有的在老百姓心理不能承受范围,有的是严重的违法乱纪,有的则是一般的违法乱纪。但不管怎么说,“原罪”是存在的,这一点,民企们必须接受,也必须承认。
问题在于,对于民企的这些“原罪”,要不要追究,该不该秋后算账,这到必须认真思考,认真对待。如果简单地提出追究“原罪”,并搞大规模的秋后算账,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民营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甚至会使经济环境恶化。而如果对民企的“原罪”一概不闻不问,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也明显不公。
作者认为,对于民企的“原罪”问题,应该区别对待,谨慎处之。因为,对于绝大多数民企来说,特别是依靠原始创业发展起来的民企,其“原罪”的罪恶感并不是太强,“罪行”也不是太重。这些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也都“邪”入正道,行为逐步规范起来,其“原罪”也在以后的贡献中“悔改”了。虽然我们说功不抵过,但最初的“原罪”,又如何查起?
我们认为,真正需要查的“原罪”,真正“罪行”严重的民企,到是那些不是依靠创业,而是依靠权力、借助腐败发展起来的民企,那些靠权力、腐败一夜暴富的民企。可是,这些民企,又往往与权力紧紧相连,要追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搞不好会地动山摇。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来处理民企的“原罪”问题呢?可能还是本着“一切向前”看的目标,本着“忘记过去,把握现在和未来”的原则,不刻意秋后算账,防止新的“原罪”产生。
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在讨论民企“原罪”、要求对民企的“原罪”进行追究的同时,却又在产生着大量的新的“原罪”,这到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
那么,新的“原罪”又都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有这样一些方面:一是企业改制的不规范,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落入私人或外国企业的腰包,形成新的“原罪”,特别是外资介入的改制,甚至连“原罪”也无法追查;二是地方政府大量的优惠政策、贴补政策,特别是招商引资中的“政策比拼”,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入私人或外国人腰包;三是官商结合,权力寻租,使国有资产、人民资产流入私人腰包。
如果单纯地去追究所谓的“原罪”,而忽视了现在产生新的“原罪”,很有可能是得不偿失。如果能够遏制新的“原罪”的产生,可能比追究民企“原罪”来得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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