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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网消息,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接受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中新网3月14日 )。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无价的。然而,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结束涉及赔偿时,它又是有价的。按照民主与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同命要同价”。可在现实中“同命却是不同价的”。那么,同命为什么不同价呢?
从表面上看造成“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其实“一个国家,两种身份制度”是担当不起公民生命价值不平等“之罪” 的,户籍制度的人为分割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罢了。事实上,最高院有关规定才是“同命不同价”的始作俑者。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由此而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大的权威性,正是依据这样的“赔偿标准”才有了以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发生。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设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分别计算,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导致明显不公,以至于“同命不同价”饱受质疑,如今简直到了天怒人怨的程度。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同命同价”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为了改变“同命不同价”这种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有的地方甘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广西、四川、河南、安徽等多省市对“同命不同价”进行了“修订”。其实,各地的“变通”不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悬空,而且也是给最高人民法院金玉良言的建议,更是对“同命不同价”的反对和质疑。
“同命不同价”既与宪法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早已不得人心,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百出的司法解释,始终未遭到废止。如今,我们终于等来了这样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这无疑传达出“同命不同价”就要寿终正寝的信号。但愿这个信号能够“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从而撬动“同命不同价”的根基,彻底告别“同命不同价”的时代,充分彰显社会公平, 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李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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