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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友 个人文集
从2003年开始,云南省永善县法院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禁令,一直向罪犯家属收取所谓“缓刑考察费”。据媒体披露,永善县法院的问题是由一位已退休的法官揭开的,永善县法院违法对被判缓刑人员收取缓刑考察费始于2003年。收费的标准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列入表中被判缓刑的罪犯通常犯有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拐卖妇女、挪用公款、贪污、交通肇事等罪。犯罪嫌疑人交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有着很大区别,其根本的区别则在于法院最终对被告的判决到底是缓刑还是实刑。(《法制日报》3月19日)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做到“公正与效率”。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更是时代需要的人民法院。但云南省永善县法院不是那样的法院,其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向罪犯家属收取“缓刑考察费”,就可以将罪犯的刑行由实刑改为缓刑,而且只要交了钱对罪犯就大有好处。堂堂法院竟然收取“缓刑考察费”,实在让人吃惊,也让人弄不明白。法院有权收取这项费用吗?笔者查看了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找到有关方面的一点朱丝马迹。原来是他们巧立名目的违法乱收费行为。
对此,永善县法院副院长解释说,该院当年决定收取“缓刑考察费”的初衷只是“为了对被判缓刑的罪犯加强监督管理”。既然是乱收费没有遵循“法无明文不收费”的原则,又何谈加强监督管理。说白了分明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在滥用权力牟利。错就错了,违法就违法了,为什么还要找“借口和托词”为自己辩解。人们看看,这就是我们某些法官的嘴脸。既然收了钱,又怎能做到司法公正呢?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谁去维护呢?这样的行为,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破坏法的公平与正义,让法院蒙羞,而且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背道而驰。
这已是非常遗憾的了。但更令人遗憾的是,有评论说,这种将判处缓刑与经济挂钩的非正常司法现象不在少数,而收取缓刑考察费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在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法院系统出现这种不良现象,实在让人难以相象,应引起社会的警惕,希望有关部门进行严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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