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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少雇凶杀死继母只判死缓令人不解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罗瑞明 个人文集

几年前轰动广州的阔少雇凶杀害26岁继母案,近日由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杀手蔡积斌被判死刑,雇人杀死后妈的王雷改判死缓。宣判后,蔡积斌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他认为自己受雇于王雷,不应该判处死刑。死者家属则请求法院改判雇凶并参与杀人的主谋王雷死刑。(3月26日中国新闻网)

据了解,1997年,黑龙江商人王某带着比自己小10多岁的再婚妻子南下广州创业,同行的还有前妻所生的一对儿女。2000年,他们在五羊新城开了一家客家风味的饭店,生意红火,三年间又开了三家分店。

从东北到广州,人生地不熟,能在广州这个商家争夺之地立足脚,并迅速发展,说明夫唱妇和,两人配合默契,经营有方,这本是一个和睦的重组家庭。但是幸福中存在着危机,钱多带来了厄运。丈夫王某有个花花公子,花钱如流水。继母即使再能忍,也不能看着自己辛辛苦苦钱,就这样的挥霍,于是不免会加以责怪,久而久之,这王雷怀恨在心,从怨到仇,发展到顾凶杀人,并亲自动手,合伙将其后母置于死地。

这本是一件很明显的顾凶和故意杀人案,性质非常恶劣,只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就知道判决结果的案子。 2003年11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雷死刑;王雷以自己作案时年龄不到18周岁为由上诉到广东省高院。广州中院重审开庭,公诉方出示了王雷原籍户籍资料等新证据证实,王雷出生在1982年,案发时他已超过18岁。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判定,王雷犯罪时已满18周岁。

既然年满十八岁,那原来的判决就不存在疑问,应该维持原判。可广州中院第二次的宣判,改判王雷为死缓。这种判决令人费解,一审已判死刑,再审又证实主要事实没有出入,为什么又改成轻判?凭什么,法院的改判死缓的理由很简单:综合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改判王雷死缓。

第一次判决王雷死刑,应该是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已经结合到量刑中了,第一次与第二次这段间隔时间,就能说王雷的认罪态度有了改变?他究竟是检举了他人,还是交代了很有价值的线索?法庭并没有提及。而更能说明王雷态度不好的是,作案时明明是近二十周岁,却虚报未满十八周岁,企图减轻法律的追究,这能以认罪态度作为减刑的理由吗?

笔者虽然并不精通法律,但前有案例可以比较:辽宁辽阳籍亿万富翁、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因雇凶杀人终审被判处死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买凶杀妻被判死刑;山东一房产老总吕锡赞出资20万雇凶杀友判死刑等等。这王雷不仅顾凶而且还是亲自参与的主犯,他的罪行更为恶劣。

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万一失守,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死者家属的伤害,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如今,死者家属已经向检察院提请抗诉,相信这一案件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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