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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明 个人文集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部门、各地区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工作。(3月27日人民网)
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的政府也必将是法治政府。制定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政府的一大职责。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行政法规、规章是具体行政的依据,其正确性,可操作性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行政法规、规章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的正确制定、不断完善直接体现出政府的执政能力。
红头文件是我国目前施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其效力异常的重大,它为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和公共管理都面临着重大变革,时过境迁,一些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红头文件,在现阶段显得过时,一是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二是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三是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四是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五是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一些红头文件几十年沿用,失去了其应有的活力;其效力和负面影响已越来越凸显,有的还成了障碍,成了不公平的凭据,如:2007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多方争取,最终获得赔偿600元。铁路部门振振有词,依据的是28年前的《暂行办法》;还有至今沿用近五十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和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猪肉瘦肉精检测标准;一些文件的出台,源头上就存在在不合理。如: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也是按照有关文件得出的结果等。
我国对红头文件的清理也进行过多次,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剪不断、理还乱”,就象割韭菜般,割了一茬又一茬,究其原因,在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只要对我有利,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催化速成。其次文件太多,年岁太长,不用说监督部门,就是本身部门不到用时也搞不清究竟有多少文件,即使清理也只是表面,难以深入。再则以往惯用的清理方法是自查自纠,因而留下隐患,有用之保留,无用之剔除,出现走过场。有的地方也采取过一些有效的办法进行清理,如规定多少年以后,文件就自行消亡,可也是治标不治本,本地的文件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一些超出本地职权的文件也只能依样画葫芦,走不出“清不尽”的怪圈。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的历次清理不同,此次清理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清理。如: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此次清理完成之后,河北省将实行定期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凡是实施满一年的规章,都要及时进行立法后评估,使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由此看来这次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力度不同于以往,是动真格的。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全面清理工作正在各部门、各地区有序展开。可以预示这次清理行政法规、规章与以往的清理效果将完全不同,将为依法行政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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