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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友 个人文集
刑满释放回家已有一个多月的王锐锋,辖区派出所一直不给办入户手续,成了‘黑户’。而不给上户口理由是,因为其家的房子太小。(《东方今报》3月30日)
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房产,二是必须在辖区长期居住。派出所按此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仅仅因为房子太小就无端猜测王不会长期居住,不给其上户口,这就非常离谱。无独有偶。有个一岁多孩子出生在急救车上,因为其“出生地”特殊,就开不了出生证明,也一直上不了户口(《华商报》3月12日)。
纵观这两起“事件”,一个是因为房子太小上不了户口,另一个是因为“出生地”特殊上不了户口。这样的事实在让人纳闷!其实,都如出一辙。那些并不是真正不能上户口的理由,而是有关人员的思维定势而已,暴露的是有关部门工作方式简单、不重视公民权利、缺乏人性化的办事方式以及地方法治精神缺失、人治大于法治的尴尬现实。
去年,一位患有严重抑郁症的男子,因为儿子出生后上户口一事办得不顺利,竟将出生仅43天的儿子摔死。对此,有评论说,“因为孩子的户口上不了,就将孩子摔死的父亲显然是缺乏人性的,但是,当我们对这个父亲加以谴责时,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的户籍制度,是目前我们的房产证明起着与公民基本权利挂钩的功能作用。从理论上讲,只要具有我国国籍资格的人,就可以顺理成章的申报到户口,不应有任何限制。一个孩子既然生下来,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应该是完整的,对他的户口申报也就不应加以任何限制。而在一个完善的社会形态中,人权保障理应是一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而让一个公民没有任何障碍、顺利地申报到户口,是对其人权保障起点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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