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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 个人文集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房养老”方案研究和试点工作已取得实质性突破。据透露,“以房自助养老”初定做法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将自已的产权房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交易完成后,老人可一次性收取房款,房屋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再返租给老人,租期由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等同,老人可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其它费用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新京报》4月21日)。
对此,“以房养老”作为一种社会化养老方式的尝试,对一些地方所面临的老年化社会,特别对上海这样在全国率先进入老年化社会的城市来说,固然可以说是一种有益的社会性探索。不过,笔者对这样的养老方式的探索,是不是应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与其会同的有关部门承担主角,或者说由现有的部门承担主角是否妥当,则觉得很有必要商榷,甚至于持质疑态度。
因为以政府的责任观点看,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与其在“以房养老”试点工作所会同的有关部门,如果以政府分工的常识推断,应该是与政府所承担社会保障性养老责任直接有关的职能部门,其中心工作也毫无疑问的应是社会保障性养老。那么对此,人们就很容易地产生一个这样的疑问:即在社会老年化日益逼近,社会保障性养老压力日益体现时,相关的行政部门会不会借助类似于上述的“以房养老”模式,有意无意地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保障性养老责任转嫁给社会?应当说,由于上述“以房养老”方式中如此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就很难打消人们对此的疑虑与担心。此为质疑之一;
还有,从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的“以房养老”模式看,这样的“以房养老”方式,在法律性质上应该就是一种房屋买卖与房屋出租的组合模式,可以说其中有着浓重的市场操作的色彩。而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与其会同的有关部门,想也不应会有进行房屋买卖的法定市场资质。那在如此情况下,如果说轻一点,是否可以说这是一种越权行为;而说重一点,这又是不是可算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这,就是笔者所想质疑的问题之二;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要全盘否定对养老模式的探索。真想说的是,对相关职能部门而言,在进行这样探索时,一要严格依法行事,即要守法;二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关系,即要有回避意识与机制。因为在现代社会,行政守法应该是行政管理中的第一位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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