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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 个人文集
4月24日《大河报》报道:昨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获悉,我省将建立河南警察公墓,这所公墓是省民政厅殡葬协会、河南省爱心救助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捐建的,用于安葬公安烈士、病故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此举在全国公安系统尚属首例。
本来,对于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治安而牺牲的公安英烈们得到安息,人们应当保持一种尊重和宽容,没有必要说三道四,但对于这种建警察公墓的行为,又实在是有点荒唐,也有点令人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那就只好吐出来,也好辩明是非。
建国之前、之后,国家建立了烈士陵园,这些烈士陵园、纪念馆,从来没有把警察英烈推出在外,包括百姓身份的刘胡兰等英烈,也统统可以进入光荣的烈士陵园,拥有自己的位置,供后人凭吊、瞻仰,那么,有了烈士陵园,又何必再辟出一块警察公墓做新的纪念瞻仰设施呢?
如果牺牲的公安英烈,根据有关章程规定,其骨灰、遗物可以进入烈士陵园,那就仍然可以安葬、安放在烈士陵园里,如果不够进入烈士陵园的格,那就仍然如普通百姓、普通警察一个待遇,又何必再单独为警察设立陵园呢?
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类型的纪念性陵园,凡是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物,人们都应当给予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待遇,而把牺牲了的,真正有纪念意义的公安英烈不进烈士陵园、纪念馆,而进警察公墓,这不成了与一般意义上的烈士陵园分庭抗礼了吗?
另外,如果此风可长,那其他警种的烈士们怎么办?部队的烈士怎么办?政法系统的烈士们怎么办?民间的见义勇为牺牲者怎么办?统统来一个消防警察公墓、内卫警察公墓、法官公墓、检察官公墓、见义勇为者公墓,如此公墓遍各地,是不是浪费资源?
因此,警察公墓,莫假权力而行,根据有关烈士后事的章程规定而行,够瞻仰级、纪念级的,名正言顺地进入当地的烈士陵园流芳百世、留名青史,不够这种级别的烈士,那就仍然不能搞特殊,不能单独辟公墓,否则,警察公墓之后,势必会出现更多的法官公墓、见义勇为者公墓,甚至优秀干部公墓,如此众多的公墓,让人民群众如何瞻仰?又有多少纪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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