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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为啥同他人签“包养协议”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相关链接:私家侦探博客曝光女大学生被包养协议(组图)

 

罗瑞明 个人文集

20日,深圳私家侦探郑凡在他的奥一网博客“我在深圳做私人侦探的日子”里发布了一份“包养协议”——广州天河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女大学生郭芳(化名)与私企老板陈铭(化名)签下的为期3年的包养协议。(4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女大学生“二奶”郭芳是韶关人,23岁,广州天河区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三年级学生。2005年,还在读大一的郭芳在网上聊天室认识了陈铭,他们在网上相处得很好。郭芳倾慕陈铭的事业有成,她是个善解人意的女生,成了陈铭很好的倾诉对象。陈铭提出要帮助她的生活,在接受过多次帮助以后,郭芳就与他发生了关系,并且在知道他有家室以后,也没有拒绝的意思。

如今一些有钱人腰缠万贯,物质的享受应有尽有,精神上,生理上的追求却让他们蠢蠢欲动,养情妇、包二奶已经不算个什么事了。而且他们越来越讲究,找“二奶”的标准越来越高,有的非女大学生不可,在他们看来,女大学生档次高,气度不凡,既拿得出手,又能满足他们的虚荣心,更在于女大学生受制于学校,面子对她们仍然很重要,一旦双方破裂,分手干净利落,不会无理取闹。而一些女大学生甘愿当“二奶”,主要因为家庭经济窘迫和心地不成熟等因素。

大学生当“二奶”已经不是新闻,这种公开的秘密更促使了一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女大学生当“二奶”属羞于齿口之事,大多都是烟消云散不愿留下过多的痕迹,郭芳为啥同陈铭定下“包养协议”?笔者妄测可能有如下原因:

一是女大学生当“二奶”大都是钱与色的交易,这种等价交换虽说有一定的约成,但是空口无凭,也不乏出现一些麻烦和纠纷。订立此协议,双方有个规范,那些是女大学生履行的义务,那些是该男子应尽的职责,书面约定可以保证两人在相处时间减少矛盾,各司其责。

二是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女的按照条款自觉服务就有固定的收入,明码标价,不必要讨价还价,男的如期给予承付费用就能享受服务,避免节外生枝,变相要价,如此双方心里都有一本帐,省事不少。

三是可以防意外,如男方的配偶发现后可以以此为拦挡,如意外怀孕采取措施可以按实报实销的规定执行,如中途谁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等等,

此条款可谓细之又细,严之又严,可以说两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此“协议”看似你情我愿,并没有违背双方的意志,可是“包养协议”这个新明词并没有它的生命力,大家都知道养情妇、包二奶是违法行为,由此协议的内容也是违法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到头来双方不论谁受到损害都只能是一声叹息而已。

据私家侦探郑凡讲,郭芳并不知道这个协议是没有法律效用的,她还以为协议是自己的保障,以致到了被对方老婆发现后还振振有词欲想索赔。一个堂堂的大学生连起码的法律知识都不晓,连基本的伦理道德标准也不懂,这似乎有点说不过去。如果该大学生连这点法律和道德知识都没有,那还不如一个初中生,这包养费1万元1月也显得“物”不所值。

女大学生同他人订立“包养协议”,自认为合理合法,其实是自欺欺人,愚昧无知,这种为人不齿的协议只能是一张废纸,倒头来既损害了自己的名声,有辱自身的人格,又影响他人的家庭,落得个骂名。由此,女大学生们应做到自立、自重,自尊,千万不要因私欲而辱于自己的的身份,影响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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