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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殡仪馆的逐利冲动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王清 个人文集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殡仪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人民日报5月15日)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殡仪馆的性质作了明确的定性,那就是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机构,换句话说,就是按照事业模式运作的单位。在一个墓穴标价十几万、一个几十元的骨灰盒愣是敢卖到几千元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无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不过,光有“定性”是不够的,还须“定量”,否则,很难终结殡葬业的逐利冲动。

针对群众意见较大的殡仪馆的暴利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其收费做了相应规定: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这就牵涉到“定量”问题。制订收费标准的前提是核定成本,而不是笼统的“按原则制订”,不然,就给“暴利”留下足够的生存空间。就像教育和医疗,虽说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收起费来体现不出“公共福利”的内涵,打着“严格坚持收费标准”的旗号下,牟取不义之财。何也?成本的一笔糊涂账,当然导致收费标准的荒谬性。如果不对殡仪馆的收费项目进行科学的成本核定,期待消除殡葬业的暴利,只能够是缘木求鱼。

还有,既然是《条例》,那就是法规,就要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同样有“定量”的要求。比如,违反了《条例》,当受到何种处罚,应该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通览《条例》,罚则中,竟然没有一项是针对殡仪馆的,唯一的一条还是针对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可见《殡葬管理条例》对产生暴利的殡仪馆并无约束力。倘若殡仪馆利用法规的漏洞继续牟取暴利,却又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这种法规事实上为暴利的攫取提供了法律依据。

好在《条例》只是讨论稿,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这种开门立法的做法,本意就是汲取和吸纳民意,以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期待《条例》在“定量”方面,有着更准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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