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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终生禁驾”这道关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刘纯银

昨日,北京市公安交管局首次公布了92名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人员的名单,并表示今后将定期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5月26日《北京晨报》

据了解,这92名肇事逃逸司机均持有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最早禁驾的时间为2004年6月4日。在其所造成的92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有66起发生在偏远郊区,发生在国道上的事故占总数的71%,且多发生在夜间。由于司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道路偏僻加之夜间,于是采取逃逸方式逃避责任。但实际上,任何的蛛丝马迹都能成为民警破案的线索。经公安部门侦破:很多逃逸事故的肇事司机,其实在事故发生上只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但由于逃逸了,按相关规定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买车驾车的人越来越多,加之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车辆速度越来越快,造成的交通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交通事故死亡近9.2万人,2001年为10.4万人,2002年为10.9万人,2003年为10.5万人,2004年为9.9万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近几年,政府虽然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已呈下降趋势,但200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仍占全国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79.3%。特别是中国机动车总量占全球的不到2%,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5月25日《中国工业报汽车周报》)

更令担忧的是,由于许多车辆行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习惯采取一走了之的方式。为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将予以终生禁驾的处罚。

笔者在为北京首次开出92张“终生禁驾”罚单叫好的同时,也有一些担忧。担忧少数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改名换姓或异地重新考驾照。这不仅让法规的严肃性大打折扣,也对其他司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开出“终生禁驾”罚单的后续工作仍然重要。这就需要具体执行部门在实际工作要严谨。除了要实现全国信息联网外,还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如公民需要变更了自己姓名,应在户口等档案上注明曾用名、变更时间等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这“黑名单”输入系统储存,以便今后进行核实,不给一些不安好心的人可机之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终生禁驾”成为“临时禁驾”,才不至于让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时打折扣,人民生命财产才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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