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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入诚信档案应体现程序正义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3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吴杭民

教育部昨日表示,如果考生在高考中使用手机、对讲机和“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内外勾结,作弊行为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跟随一生,数据库内容将供高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5月29日《新京报》)

作弊当然可耻,在美国的国家考试中,作弊行为甚至被指控为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高考是检验考生诚信的重要“考场”,高考诚信更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是我国为打造诚信高考所采取的又一项新措施,笔者当然是大力拥护。但考虑到考生一旦违规,“污点”将跟随一生,将来,作弊的考生无论上大学、找工作、职位晋升,这个数据库都可作为查询依据,将影响到他们的一系列人生环节。所以,高考作弊入诚信档案,必须充分体现其程序正义,换言之,就是应切实保障考生的知情、申辩等权利。

正当程序理念即程序正义理念,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其核心内容是在作出影响他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给该人自我辩解的机会。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即使是被告人,除自己依法可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无罪、轻罪等的辩护。申诉、辩护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已确立了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等。

所以,在笔者看来,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千万不能成为教育主管部门单边独享的权利,“在作出影响他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像管理高校生那样,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相关考生的知情权、申诉辩护权利,“必须给该人自我辩解的机会”,让“污点”考生心服口服,接受相应的处罚。否则,难免会留下不少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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