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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银 个人文集
禁止性骚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29日,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的修改草案中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月29日《华西都市报》)
近几年来,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新闻常见于各大媒体。这一实事也可以从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结果中得到证实: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有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有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有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有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为打击性骚扰行为,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这次四川省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真正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其初衷是好的,这对广大女同胞来说,无疑也是一条好消息,但笔者对“员工遭性骚扰单位要赔偿”的规定表示谨慎乐观,因为这条规定可能难以兑现。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存在“三难”。
一是性骚扰案取证太难。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福宁说,性骚扰首先难于界定,目前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具体详细的规定,因为性骚扰发生往往都在特殊隐蔽的场合,绝大多数都是两个对立方单独相处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由于提供不了证据,法院就很难支持,而发生在西安的首例性骚扰索赔案,就是因为不能收集到有利的证据而败诉的。
二是性骚扰案申诉难。在我国,性骚扰案件的审理除了困扰于法律制度外,还遇到了传统道德的约束,一些人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是性骚扰,那么受害人一定是过于招摇。这种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一些受害人忍气吞声,当她们勇敢站出来时就不得不面对世俗眼光的巨大压力,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带来的影响是持久的,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阴影,因此见诸报端的性骚扰官司还是少之又少,那主动提出索赔就更少了。况且当前有不少性骚扰发生在男上司对女下属之间,由于拍失去工作,不少女下属只有采取尽量回避的方法躲避上司的性骚扰,而很少采取申诉的办法。媒体曾报道:北京一位离婚带着女儿生活的女技术员,遭到院里一男领导的骚扰,不断向其提出性要求,遭拒后,竟利用职权停止其工作,停发她的工资。她要求调走,领导却不给转档案,还到她的新单位散布流言,污蔑她作风不正,企图使这家单位拒绝接收她。
三是界定性骚扰赔偿损失标准难。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的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特别是新颁布的《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比较具体:“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有具体界定性骚扰赔偿损失标准。难怪有不少社会人士认为:用人单位的规定往往会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家的性骚扰法律规定更有效用。
性骚扰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恶”。正如四川一位公务员所说:要促使这种恶向善转变,除了需要加大对性骚扰法律制裁外,还需要倡导人格尊严至上的价值观。只有整个社会都加大对弱势者的关爱和支持力度,让弱势者敢于挺直脊梁向性骚扰者说“不”,才能让哪些不安好心或心怀鬼胎的人慑于对方权利和强大的舆论后盾而不敢轻举妄动。期盼随着法律的完备细化以及可操作性的增强以及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性骚扰事件逐渐减少,妇女的权益和尊严进一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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