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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和谐要义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刘纯银

今后,一般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0日宣布,该部与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5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据专家介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主要有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10,他们的权益理应受到关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来,在升学和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现象。自2003年12月安徽芜湖审理了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以来,近几年来法院受理有关乙肝歧视案件也是有增无减。如今年5月因携带乙肝病原被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辞退的吴伟、赵强、方娟(皆为化名)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厚达300多页的起诉材料,控告泰金宝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履行劳动合同,并向被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5月18日《中国青年报》)。更令人担忧的是:有少数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不堪疾病带来的巨大压力而走上绝路。这不,2004年1月30日,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在宿舍楼跳楼身亡,据报道就是因为生前有乙肝病毒导致心理压力很大。另据报道: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受到歧视后愤然举刀杀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歧视会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果不加之遏制,长期下去势必会发展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

这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这既体现了一种务实的作风,也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期待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时,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此《意见》精神,共同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同时,医疗卫生部门也注意宣传乙肝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对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只有平等,才能形成公平竞争,才能人尽其才,才能使最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平等才能使人人心情舒畅,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才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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