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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中纪委“反腐大限”到来之时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9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林治波   

中纪委5月29日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份顺应党心民意、体现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的文件的发布,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新一轮反腐败风暴。

中纪委此次新规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十条纪律要求。

《规定》前八条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文件发布后,各地各部门都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如实填写《登记表》进行自查,如有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必须附有书面情况说明和提出整改意见。《登记表》于6月29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的,依纪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反腐利剑的威慑下,河南省已有979名干部主动交代了问题。

这次出台的《规定》有若干新的特点:

一是直指隐蔽性腐败。与前些年“请托人给党员干部现金,党员干部收受好处就办事”相比,近年来涉及钱权交易的违法违纪手段不断翻新。在《规定》出台之前,这些腐败行为很难认定,违法违纪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应的处理。《规定》对翻新花样的隐性腐败行为进行了清晰而具体的定性,并且与最高法、最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意见在法律界限上是一致的,从而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钱权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执法难扫清了路障。

二是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要求腐败官员“限期交代”的举措,自“文化大革命”后,最早是“两高”1989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要求坦白的最后期限是当年的10月31日。此后,我国很少采用针对党员限定坦白期限的举措。这一次仿照前例又设定了“主动说清楚的期限”,是中央纪委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主要是考虑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八条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目的是为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以便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三是核查认真,严防说小瞒大。对上报的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请当事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对涉及数额较大的可以派人核查,必要时也可以进入案件程序。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还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在自查自纠规定期限结束后,还要进行排查,重点查处那些在规定期限内应纠不纠、应报不报、弄虚作假、拒不自查自纠,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这方面的规定,则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压力。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腐败现象屡有发生,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风险太小。这样一来,一些掌握实权的干部就往往经不起利益的诱惑而增加了侥幸心理,腐败行为便从小到大、由少到多,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深陷犯罪泥淖而不能自拔。这一教训告诉我们,在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正面思想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把反腐败的警示教育经常化,并辅之以严密、严厉、不间断的查处,犹如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那些可能出问题的干部时刻感受到反腐利剑的威慑,从而收敛贪欲。这不但是对罪恶的遏制,也是对干部的爱护。中央出台《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其用意显然不仅仅在眼前这个时期,而在于发挥其长远的、可持续的效果。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把《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一个清正廉明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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