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江涛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虽然总体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呈高发态势,并且呈现出一些新规律、新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王利民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高峰会议上,详细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8个新特点。(2007年09月12日08:02 法制日报)
其中的一大特点就是,县处级以上要案占有较大比例,高中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各地检察机关得来数据表明,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43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6%。这固然说明了重权岗位、重权官员发生腐败的可能性大,但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反腐败精力的倾斜。那么,“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大”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潜台词”?
应该看到,前些年,某些地方反腐败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抓大放小”的不良现象。有的查处了大贪官,抓了典型,就放掉小贪官;有的擅自确定涉案金额的底线,一些本该查处的涉案者免于立案;有的涉案人员工作变动,就省事无事,不再追究;有的已退休离职,不再刨根问底;有的退了赃款,就放他一马等等。反腐败放弃追究下级官员的“小贪”,某种程度上就是纵容腐败,使一些官员“带病工作”,不仅不能从中吸取教训,得到警示,反而心存侥幸,养成大贪。
小贪不查,大贪不远。抓早抓小应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中之重。不仅一些窝案和连带案件中时常出现小官员的影子,而且凡有权力的地方都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近来年“小官大贪”并不鲜见。社会公众一时曾对长达5年时间,涉嫌受贿1000多万元的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受贿案感到震惊。 而此前广东查处集体腐败案,1个办公室里揪出8个贪污犯,职务最高的也是个科级官员。由此可见,县处级以下官员直接搞腐败或参与腐败的趋势不可轻视。
官员腐败案一次次证明,腐败分子正是从“第一次伸手”、“第一次心理矛盾”、“第一次侥幸逃脱”开始,不断地去尝试“小恶”,而利令智昏,不辩是非,最终一步步堕入腐败深渊而不能自拔的。大小贪官的“腐败路线图”一次次拷问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鉴于此,在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县处级以下“小贪”的监督和查处。应着重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不管大小官员,小违纪的时候就能及时发现,就有人管、有人抓,有药搽他的头,使其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曲突徙薪,遏制各种腐败于萌芽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