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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紧箍咒保安才能真正保“安”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27  发表评论>>

    陈霞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七种行为发生。必须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方可当保安。市民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2月26日《天府早报》)

必须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方可当保安。

必须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方可当保安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尽管还没最终成形,但不禁为之一喜: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正在以加速度完善和健全,而这些法律规章制度越来越利于公民主张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利于法治公民的快速成长。当前,由于没有一部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保安予以约束,对保安缺乏现代化法制管理,使得保安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频频发生。

近两年,笔者就遇到不少当事人,他们苦于保安人员的胡作非为。比如,有市民午夜回家,进小区时保安非得收2元钱的开门费。“进自家的院门还要给钱,这是哪门子事?”当事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比如,一些酒店的保安,那根不就不像保安,而像旧社会的打手。去年,一名力哥(搬运工)在重庆市江北观音桥步行街靠着橱窗撩衣休息时,因嫌他影响城市市容,重庆“未来国际”大厦的保安竟扭打力哥,甚至将力哥甩得飞了起来,网友堪称这名保安是“史上最牛保安”(《南方都市报》)。而在北京的万泉新新家园和绿苑小区,接连发生命案,行凶者竟是相同的身份----保安。

保安不但不能保安,反而添乱,谋财害命,显然,这是非常可怕的。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必须对保安加强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和公民社会责任感,并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对其工作予以严格约束,给他们戴上“紧箍咒”。事实上,在法制社会,任何一个群体或一分子,权利和义务、权力和权力相配套的约束机制都是相对应的。如果哪个群体或个人只有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去谋取私利,胡作非为,那这个群体或个人必将危害社会,后患无穷。

当前,为什么一些保安敢伸手向午夜回家的居民要“开门费”?还不是因为这些保安没有权责对等观念。他们认为开不开门、收不收“开门费”,这是保安的“权力”,而没意识到,居民进入自己的小区,这却是最正当的“权力”,享受“保安开门”服务,这也是正当合理的“权力”,却浑然不知,自己从保安公司领了薪水,再利用职务便利去搜刮居民,这是不正当的行为。当然,一些保安也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正当,只是在钻法律规章的空子谋取私利罢了。

值得一提,只是给保安人员戴“紧箍咒”,这恐还很难约束住“保安犯事”,还必须对那些对保安工作、服务有着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当前,有许多单位不喜欢从保安公司聘请专业保安,喜欢自己组建“保安队”。而他们在聘请人员时,不是看对方的综合素质高不高,也不是看他们有没有从事保安工作的资质,而是看对方长得高不高,壮不壮,威不威武,看能否会功夫,能否“看场子”,能否在遇到事情时,舍得一身剐替主人“扎起”。显然,对于这种“自组保安”的行为,我们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必须予以规范或禁止。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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