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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
“两会”前夕,巩献田等人建议中央尽快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布的反腐败“阳光法案”。1月17日,巩献田和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人,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随信提交了已经草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并得到了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名退休官员、学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新京报》3月3日报道 )
我们并不否认,巩献田等人的“阳光法案”的积极意义,在当下中国官场的语境里,也的确有实行“阳光法案”的必要,但是,这种制度安排能否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却是让人产生疑问的。
实际上,我国已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如要求党员干部报告的9类个人事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规定》中并未包括个人财产申报的内容,而且以上申报事项一般不予公开。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申报制度”已经流于一种形式,成了一种“走马观花”式的申报。
公众担心的是,领导干部的财产是否会“据实相报”。如果每个党员干部都能按照“阳光法案”的要求进行申报,自然是会受到公众期待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首先,党员干部的“灰色收入”就是一个问题。如果申报个人的实际收入,这一点并不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资条,但是,难就难在那些不被人知的收入上。有的搞权力寻租,大肆地捞好处,得到许多不义之财,让这些人去“申报”自己的“外块”,恐怕比登天还难。
其次,在公布党员干部的个人申报上有相当的难度。据悉,“阳光法案”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此处所称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如此详细的“申报”,每个人都能做到吗?即便做到了这一点,其可信度又有多少?如果个别领导干部把个人的财产转移到亲朋好友那里,又谁又能查得出?
依笔者所见,即便是实行“阳光法案”也不能保证它会成为反腐败的利剑。我们当前颁布的硬性规定还少吗?可在实际工作中有几个去认真执行的?中纪委颁布的在招待中实行“四菜一汤”的规定也好,一些政府部门规定的“禁酒令”也好,到头来还不是都“流产”?所以,任何一项制度建设如果不动“真格的”,到头来都会令公众失望,“阳光法案”也不例外。笔者以为,制度不在制定多少,关键在于执行,靠“阳光法案”来遏制腐败未免是幼稚的。“阳光法案”成不了反腐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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