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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己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3月11日,京华时报)
一个很浅显的客观事实:如果许霆不是被判无期,而是所谓的“依法从快从重”判决,甚至在此基础上再“依法严惩”多判个三两年,估计也不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同情。因为这个无期徒刑来得确实也太让人无法接受了,甚至已经超出了人们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于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如今才变得如此扑朔迷离。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民间这种对许霆案判决结果的质疑,才使得案件没有成为“铁案”。民间有众多的声音,其中有“挺许”的,也有为银行利益声援的。抛弃个案对个人的伤害,有多种声音才是社会法制化的体现。对各种声音的表达,我们都应该持包容甚至欢迎的态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此时却不宜发表任何声音。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法制程度大概也是和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姜兴长的看法当然不是判决,但在长官意志风气如此浓厚甚至有时大过法律程序的现在,他的一番话无疑如前些年的流行词“定调”一样,对该案的判决的影响不言而喻。
姜兴长作为司法界高层人士,理当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当马前卒。作为法律界对法律具有最终解释权意味的高端人士,当然理解我国的法制现状,不过,对许霆案而言,他能做的,就是依法解释条例、在自己权限内进行司法解释和处理,而不能“坐在最高院的椅子上”说: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我能认同姜兴长作为专业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对案件做出的判断,也尊重他作为社会人从道德角度对许霆的同情。唯一可惜的是,他完全可以在此次许霆案上诉审结后再在自己职权内开展工作,把自己理解的法律正义和道德支持给予许霆,而不是现在早早就定下调子,说出结论性语言,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必然会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时,不时会回响起曾经的“明显过重”这样的话句--从而给社会法制化进程无端制造一些无形的障碍。
当许霆案发回重审时,我心里既高兴,又难过。如果说舆论胜利了,那么法律何在?如果说法律胜利了,那么正义何在?现代法制社会,本应该“不唯上,不唯声,只唯书”,显然,这段路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走完。但我们现在能做的也就只有尽量维系脆弱的薄纸,不论是谁,否则,那些薄纸,永远都会让中国人读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