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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24  发表评论>>

孙瑞灼

4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所涉渎职犯罪8大罪名及立案标准。据悉,从2004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检察日报》4月23日)

三年时间,便有3822名官员被查处,这一方面说我国在打击能源和生态保护领域渎职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在这一领域官员渎职犯罪之严重。与国家治理污染、节能减排的决心相比,一些官员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感明显缺失。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有待于相关环保法律政策的完善及其严格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制订并公布涉及环保渎职犯罪8大罪名及立案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确保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严格执行,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然而,与严惩官员渎职犯罪相比,同样不能忽视的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因为法律的完善是法律得以良好贯彻执行的前提。在我看来,当前的环保法律法规至少还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从民事角度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赔偿公益诉讼制度,即由环境违法企业就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环境受害人以经济赔偿。由于这一制度的缺位,当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的危胁时,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同时构建一种特别程序。

其次,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只有10万元。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所以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也不愿购置治污设施。对此,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最好,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虽然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们几时曾看到哪个企业、哪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那也是极少极少。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 100万元的罚单,而相关责任人也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为此,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让完善的法律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还我们碧水蓝天的美丽家园!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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