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 论>>网友观点字号:
“诽谤”大多源自于举报无门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7-22  发表评论>>

作者:张敬己

重庆璧山县七塘镇三步梯村的农民胡克成夫妇不懂上网,找人帮忙发一封举报村主任腐败的邮件,却不知道怎么举报信上了论坛。村主任称这损害了他的名誉,胡克成夫妇被判赔6000元。(7月21日,重庆晨报)

胡克成夫妇在网上的举报行为,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为之,笔者不愿深究,只是记得有一句话叫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从“村主任程XX的问题在村里众人皆知”及程XX面对记者一问三不知的回复情形来看,说胡克成夫妇是“故意诽谤”,也不算牵强。因为于情于理,被诽谤者在媒体找上门来的情况下,应该大呼冤枉,乘机把真相大白于天下,还自己一个清白,才是常情。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未得到证实的信息散播到网上,肯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就本案件而言,什么才是“未经证实的信息”,实在是有些难作判断,假如群众眼见的事实都不是事实,那么,这类事实是不是应该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或者经过法律机构审定出来的结果才算是事实呢?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胡克成夫妇一开始就是走的后一种渠道,也就是不相信自己的眼睛,而是相信法律机构的审定结果,他们一开始也相信经过法律机构审定出来的结果才算是事实,但是几个月后,调查结果让他们失望了,他们又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他们也就得到了“损害他人名誉”的罪名。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力。新闻中说“胡克成夫妇向上级有关部门递交过材料”,也就是说,他们依法向“有关部门”正当行使过自己的合法权力,但是这条路没有走通,于是,他们走了第二条道路。胡克成夫妇在第二次网上发帖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属实名举报,因为举报贴署名正在胡克成的妻子骆君秀。唯一的错误,就是网络并不属于“有关部门”。

显然,通过“有关部门”路线举报的“正规渠道”,最后却成了一些人的保护利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文件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如果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首先应由检察机关对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在确认举报内容失实,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才能以“诽谤罪”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然后才由被举报人追加“精神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而胡克成夫妇的举报“原点”就错了,所以他们被判道歉及赔偿,从法律程序意义上,是没有错误的。

在2008年年初,《法制日报》社记者涉嫌“诽谤”一案最后以相关方面撤诉结束。虽然“涉案”记者免去了牢狱之灾,但事起缘由的另一个当事人,最初发布“诽谤性”言论的女商人赵俊萍就没有这样幸运了。如果赵俊萍当初能在“正规渠道”上得到自己满意的答复,事情或许也就不会成为把“诽谤罪当成一个筐”这样的境地了。可惜的是,赵俊萍不但把自己陷进了“诽谤”的泥潭,还险些把记者也拉了进去。

举报无门,或者门虽然在,却不能进,那么想得到一个公道,就只能走“诽谤”这条道路,但一旦走上“诽谤”这条道,“公道”也就离你更远了。这种彷徨的状态,有些黑色的魔鬼推论味道,而更严重的是,“诽谤者”,在这个社会中并不在少数。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殷楠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相关新闻
-男子编造"袭警案内幕"涉嫌诽谤罪被上海检方批捕
-歪曲捏造事实、肆意诽谤法官 假记者被司法拘留
-教育局长状告下属网络诽谤案落定 原告主动撤诉
-湖北蕲春教育局长状告下属网上诽谤案今日开庭
-不满对方提出分手 白领发邮件诽谤前女友被拘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