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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文彪
“我们要把湖南的湘江打造成中国的莱茵河,当前的工作重心是治理好湘江污染。”不久前,湖南省省长周强在接受中央新闻媒体采访时如是说。近日,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局获悉,湖南将投入174亿元巨资来整治湘江污染,助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两型社会”建设,还千里湘江碧水奔腾。(7月29日《中国经济时报》
“把湘江打造成中国的莱茵河”,如是目标的确立足见湖南治理湘江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决心。长株潭城市圈已经获批全国“两型社会”改革实验区,大力整治湘江污染,自然是长株潭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目标的题中之义。批准长株潭城市圈为“两型社会”改革实验区,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全国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所以长株潭城市圈理当通过有效治理湘江水质等举措,为全国各地大力推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应有的示范。
但是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仅仅是投入巨资并不足以保证将湘江打造成中国莱茵河目标的最终实现,在投入资金数量与最终治理效果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一方面投入巨资治理已被污染的江水,另一方面经由治理的江水又随之不断遭受污染,包括湘江在内江河大水质就依然可能陷于治理与污染的循环当中不能自拔。其实,无论投入多少治污资金,制定怎样的治理目标与规划,任何治理举措最终还得通过人得到落实,所以唯有从制度上保证人能矢志不渝地朝着促进环境保护的方向作最大努力,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包括湘江在内江河的治理实效,避免包括湘江在内的江河治理重蹈部分河流投入的巨资最终“打了水漂”的覆辙。
对于包括湘江在内的江河污染治理,首先要从制度上杜绝腐败发生。有些江河岸边的企业所以肆无忌惮地向江河排污,很大程度上与有关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收取了明的或暗的“保护费”有关,有些执法部门与人员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或收受贿赂后,对企业排污行为睁只眼闭只眼、视而不见,导致江河水质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受到严重削弱,所以治理湘江在内的江河水质需像其他工作一样从严整顿吏治、坚决惩治腐败。
治理包括湘江在内的江河水质,还须进一步强化司法治污力度,走法制化环保道路。尽管各地对企业包括向江河排污在内制造污染行为均有所处理,但是其中绝大多数都属行政处罚范畴,排污责任人与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极为少见。江河水质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要能取得更大实效,除了要依法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之外,还需不断强化对于制造污染行为的司法威慑力,让污染环境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这方面,江苏无锡法院系统率先在全国设立专职环保审判机构,借助司法审判力量助推“铁腕治污”的做法,显然值得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为更多地方的司法机关所借鉴。
治理江河水质、促进环境保护,还需赋予环境执法部门以更大的执法权限,赋予环境执法部门更为独立的执法地位。当前环境执法部门处置污染企业的权力极其有限,制约企业排污行为的手段与方法不多,包括缺乏强有力的对污染企业予以关停的权力等等。另外,当前环境执法部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在人、财、物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所以在部分地方政府与官员对制造污染的利税大户企业奉行保护政策情形下,地方环境执法部门在环境保护上难有大的作为。这些显然都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环境执法部门更大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各地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的效果,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与理顺环境执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治理江河水质、促进环境保护,更需改革、完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包括在政绩考核体系中加入环保考核指标,加大环境保护状况在决定官员任用上的权重。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纳入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才能促使官员自觉摒弃唯GDP至上的发展思路,将地方经济社会转移到科学发展的道路上来。唯有真正让促进环境保护有功的官员得到提拔任用,对破坏环境保护工作官员实施问责,直至让其个人付出巨大利益代价、体味到切肤之痛,才能有效激发各地政府与官员促进环保工作的激情,真正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工作位置,包括江河治污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才能不断得到促进。
德国的莱茵河曾经因为岸边工厂肆意排污受到严重污染,一度被冠之以“欧洲下水道”、“欧洲之厕所”之类的恶名,后来在德国政府与欧洲各国共同努力下得到彻底治理,恢复了昔日的恬然静美,重新焕发出生气,莱茵河治理不但因此而成为有效治理江河水质的代名词,而且更是从制度上确保江河治理取得实效的象征。正因为如此,学习莱茵河治理不但要有德国与欧洲各国治理莱茵河的巨大决心,像治理莱茵河一样投入巨大的资金与财力,更要学习莱茵河治理所代表的促进水质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像莱茵河治理一样先行治理、改革不利于促进环境保护的制度,唯其如此,才可能真正学习到莱茵河治理的精髓,所谓将湘江等江河打造成中国的莱茵河才不至于会流于一种空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