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一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新京报》11月25日)
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接近7成的民众认为医生的声望在下降——换言之,当前医生群体的公共形象非常“不良”。这几乎是一个全社会公认的事实。最引起公共反感的,当属医生收红包、吃回扣这种普遍性的现象。现实证明,一味谴责医德的缺失,抨击人性的冷漠,在医疗从业者吃回扣愈演愈烈的境况下于事无补。不能寄希望于其自身的“良心发现和自我反省”使医德回归,而应该建立另外一种成本更低、见效更快的促使医德回归的途径。从这个角度看,医生吃回扣入罪意义重大,我举双手赞成,因为只有法律“规范”才具有矫正医德的强大力量。
但在我看来,仅仅明确“定罪”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辅以相关细化的制度建设——其一,对现行医疗体制中的采购机制进行改革,从制度上堵住“以权谋私”的缺口,并由此建立健全一种专项惩处制度;其二,强化内外部监督,让医疗采购在阳光下运行,处在可监督、可量化考评的制度监控之内。只有从制度入手,将法律的威慑力发挥出来,才有可能彻底根除吃回扣这一危害深远的业内歪风。否则,医生吃回扣入罪就会因为无从“判定”而沦为纸面上的法律空话。
事实上,医生吃回扣紧紧“依托”于落后的医疗采购机制,制度的先天缺陷导致了回扣和幕后操作盛行的状况。吃回扣和“送回扣”,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权钱交易活动,没有了全方位的制度把关,此风绝不可能禁绝,最多是变得更隐蔽而已——该收的还是会收,该送的还是会送,不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监管不力的“先天问题”,再严厉的法律“规范”也无法平稳落地。再者,法律惩罚的只是“数额较大”的吃回扣行为,那些“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却大量存在的“回扣红包”,也需要制度的约束。
关于这一点,国外的做法或许能带给我们一些启示。很多国家对医疗行业的“以权谋私”如收红包,不仅有法律规范的惩处,还有一整套严格完善的制度举措——如何防范,如何问责,如何监督,都有细化周密的、可操作、可套用实施的细节标准。我想,不论是为了法律的尊严,还是为了医疗体制的良性运行,医生吃回扣入罪都迫切需要“制度分解”。同理,教师吃回扣入罪也是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