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崔宇
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终于证实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目前正接受调查。
回顾改革开放的30年历程,尽管私有产权保护已写入宪法,《物权法》也已出台,民营经济已成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主力军,但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歧视和融资约束并没有消除。在民营经济嗷嗷待哺的背景下,作为商界楷模的民营企业家却接二连三的出事,只能给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之感,也引发了一波又一波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争论。
人有所谓“原罪”和“本罪”的说法。原罪是人类始祖亚当所犯罪行的遗留,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是法律界定的罪。从这一角度出发,在改革初期,民营经济确实是有原罪的,因为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民营经济没有生存的土壤,从一出生就带着叛逆的味道。以“傻子瓜子” 年广久为例,年广久1983年雇工达到100多人,照搬雇工超过8个人就是剥削的传统观点,年广久因此被扣上“雇工剥削”的帽子。
中国的民营经济就是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蹒跚起步,他们当时的罪与其说是原罪不如说是“原功”,因为正是在不断壮大的民营经济推动下,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才得以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才得以确立。
但如今意识形态的约束已经破除,非公有经济已经从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到了“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中也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营企业家也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经济已经基本上获得了“国民待遇”,尽管在金融行业、基础设施和资源行业对民营经济还有一定限制,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障碍都已经基本清除。而民营企业家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仍然频繁出事,显然是源于内心无休止贪婪的“本罪”的范畴,再打着“原罪”的幌子祈求政策救赎是不切实际的。
近期倒下的民营企业家大都逃不脱非法占地、行贿官员、非法集资和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等几个罪名,这固然体现了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尚有一些体制障碍,但他们的以上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法律禁止的范畴,任何一个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企业家都不能为满足内心贪婪而触碰法律的红线,这种“本罪”得不到人们丝毫的怜悯和救赎。
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公众来说,区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和本罪都是必要的。对于政府来说,既要修改不适当的法律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以减少滋生民营企业家原罪的土壤,又要通过政府改革减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以减少滋生民营企业家通过官商勾结产生本罪的土壤。对于公众来说,既要认识到民营企业家在改革初期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避免盲目的仇富情绪,又要认识到某些企业家的财富积累模式其实并不神秘,而这些本罪行为在法律追溯期内是必须要予以清算的,因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必定是一个法治经济。
任何不创造净财富的犯罪行为都是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伤害,如果民营企业家从原罪走向本罪,表明了中国民营经济还没蓬勃发展就已经误入歧途。现在是通过法治来约束市场和民营企业家的时候了,因为任何人并不是天生就伟大和高尚,只有在一系列制度的约束下,才能使得人们的行为在自己利益的驱动下客观上对社会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