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杭民
《三鹿事件两名官员被处分前调往异地任职》注定是4月9日最惹人注目的新闻。据当天《新京报》报道,今年3月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早在去年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而今年3月,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给予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记过的行政处分,但早在去年11月,刘大群就已调任邢台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并在今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
被问责处分后,官员“轻轻地我又来了”,早就不是新闻了,也引来各路专家对官员复出制度频繁的探讨和拷问。而2名因全国闻名的三鹿事件被事后处分的厅官,在之前却一个升了半级,一个平调为官,更让普天下的人茫然、诧异得很:行政记过算个啥,异地厅官照样干!
说实在的,很佩服有关部门将官员在被处分前调异地任职的手段。《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是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请注意,这两厅官调异地任职前都还没受到相关处分,因为相关处分是今年3月才作出的。而在未被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前,尽管大家心里都知道他们得对三鹿事件负或大或小的责任,但在官场潜规则的作用下,升职或平调,操作性还是可行的、很强的。
尽管,现在被曝光处分前调往异地任职,但他们的晋升和调任,都是在受处分前而不是“期间”,这样的情形,也给了推托责任多了几分“自信”和借口。有关部门会回应说:他们受处分期间(按《公务员法》规定,记过,受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是没有晋升职务和级别啊!
受处分之后的官员频频复出,如果要严格追究,已是有章可循,可像鲍俊凯、刘大群这样的新状况,追究起来,依照现行的《公务员法》,似乎有点棘手,免去他们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和邢台市市长职务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尽管可以摆出民愤极大的三鹿事件,可不是已经给他们分别记过的行政处分了吗?而这个删删来迟的处分,现在看来,估计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异地任职。
所以,三鹿事件两名官员被处分前调往异地任职的新闻给有关部门提了醒,《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的规定,应该及时修订,改进、完善:不仅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即使调任或晋升了职务和级别,但如果因之前岗位的失职和渎职事后被追究处分,晋升(调任)的职务和级别,也必须依照程序罢免或调整。为官不是一件轻松的行当,追责的持续性,才是保证官员勤勉为公、执政为民的“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