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须知只适用于北京奥运会(包括第29届奥运会及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媒体及记者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工作,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
二、本须知只适用于北京奥运会的注册媒体和记者,即:申请人在申请文物拍摄许可以前,应当向北京奥组委注册中心申请办理身份注册卡,在注册中心未开始注册或注册卡未被激活前,申请人可向北京奥组委负责相关客户群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奥组委相关职能部门为其出具身份确认函。
三、申请文物拍摄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一)申请人须提前四个工作日提出文物拍摄申请。
(二)申请人办理文物拍摄申请时,须提交的文件:
1.申请媒体机构出具的正式申请函件。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拍摄项目的简介。
2.中文填写的《文物拍摄申请表》。申请表可以登录奥组委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2008.cn/media)下载,也可在“一站式”服务办公室领取。
3.若由代理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函件。
(三)申请人将上述相关资料通过传真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到“一站式”服务办公室。其中《文物拍摄申请表》必须有申请人的手写签名。
(四)“一站式”服务办公室的国家文物局派驻人员代为向国家文物局履行报批手续。
四、发放许可
“一站式”服务办公室的国家文物局派驻人员在四个工作日内将国家文物局的审理意见送达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申请,签署拍摄许可;未获批准的申请,将告知申请人。
五、采访拍摄
(一)外国媒体或记者持国家文物局批准文件前往目标地,在审批范围内进行拍摄。
(二)拍摄过程中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拍摄过程中请遵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人员的现场指导与监督,确保文物安全。
联系电话:64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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