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须知适用于获得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好运北京”系列测试赛、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以及其他北京奥运会相关文化活动和官方活动注册资格的外国媒体机构。上述活动期间,在中国境内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获得许可。
二、在中国境内申请无线电频率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相关申请程序和政策如下:
(一)注册、提交申请:
通过奥运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http://rf.beijing2008.cn)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先登陆该网站注册,申请用户的身份得到确认后将获权提交申请表格。
(二)审批及缴费:
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ORRO)将频率申请转交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用户获得频率许可通知后,需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相关规定不需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可免交频率占用费)。
(三)颁发许可证:
已经批准并缴费的用户在奥运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http://rf.beijing2008.cn)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打印件。
(四)设备入关:
1.车载设备:见《北京奥运会极其筹备期间物资通关须知》“外籍机动车通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通关”项。
2.非车载设备:入境地海关凭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打印件)、《进境奥运物资证明函》、保证金或北京奥组委出具的授权使用银行保函的证明文件、《发票/装箱单》及货运单据办理通关手续。
(五)设备检测: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国媒体机构携带设备入境后,在设备使用前,应当将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送至以下指定地点接受主管部门的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设备须预约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带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卫星新闻采集车也应该按照“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
1.北京地区奥运会筹备期间(2007年1月1日起)将在以下地点设立无线电设备检测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联系人:张莎,联系电话:0086-10-68009177
北京市无线电检测中心,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
联系人:张彪,联系电话:0086-10-63345166
2.北京地区奥运赛时将在以下地点设立无线电设备检测点:
主新闻中心(MPC):2008年7月8日起
国际广播中心(IBC):2008年5月8日起
奥运村(OV):2008年7月18日起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联系人:张莎,联系电话:0086-10-68009177
(六)贴签使用:
经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主管部门批准其使用的地点或场所、赛事,将被贴上不同颜色的“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将被贴上“禁止使用”的标签,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操作使用。
绿色专用标签:奥运会期间在奥运各场馆及特定区域使用;
蓝色专用标签:奥运会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在奥运场馆及特定区域使用;
黄色专用标签:在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在中国境内各地方(不包括奥运场馆及特定区域)使用;
红色标签:任何期间均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
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部门将对在奥运场馆及特定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粘贴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允许在上述区域使用。
接入中国境内公众移动通信网络(800MHz/900MHz/1800MHz等频段)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不需主管部门批准其使用频率,不需粘贴专用标签,即可在奥运场馆及特定区域内使用。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各奥运场馆及特定区域内使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发射设备的,将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需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奥运会马术赛区申请无线电频率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媒体机构,请通过北京奥运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http://rf.beijing2008.cn)向香港电讯管理局递交申请,具体申请程序见该网站上公布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在香港马术赛区无线电频率申请和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指南》。
联系电话:64081288
电子邮箱:one_stop@sin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