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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艺术体操竞赛规程 编号11-(2)
一、比赛日期、地点:2006年10月16日至18日在中国上海举行
二、比赛场地:上海国际体操中心
三、项目与分组:
(1) 女子年龄分组
8-11岁 1995年10月15日-1998年10月14日出生;
12-15岁 1991年10月15日-1995年10月14日出生;
16岁以上 1991年10月14日以前出生
(2) 项目
仅限女子运动员参加
1级―韵律自由体操、圈、球、带、全能
2-3级―绳、圈、球、带、全能
4级―(自选项目)绳、圈、球、带、全能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必须是参赛国(地区)公民,符合国际特殊奥运会会章,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二)报名人数,每单位可报女运动员各4人,工作人员(含教练员、医生)与运动员的人数比例为1:4,余数可增加1人。
(三)每名运动员只可参加一个级别的项目。
(四)报名:第一次报名于2006年5月15日前各代表团先报参赛项目和人数,第二次报名按报名单填写,将运动员姓名、性别、年龄、项目、预报成绩等信息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至组委会竞赛部。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最近审定的《艺术体操竞赛规则》及(2004-2007)《国际特殊奥运会夏季项目规则》。
(二)运动员按年龄、性别及运动能力分组,先进行预赛。决赛按预赛成绩再重新分组,每组3-8人,如某组不足3人时,合并到上一年龄组比赛。若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组不足3人时,比赛照常进行。
(三)预赛以抽签决定各项比赛场次、项目、顺序,决赛按规则规定进行。
(四)个人全能赛成绩由每名运动员参加各项目成绩累加组成。
(五)单项赛、全能赛如出现平分时,则名次并列,其后一个或几个名次空缺。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每组每项比赛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第四至第八名名次绶带
七.其他各项按2006年上海国际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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