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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船竞赛规程 编号16
一、比赛日期、地点:2006年10月16日至18日在中国上海举行
二、比赛场地:上海水上运动场
三、项目与分组:
(1) 男、女年龄分组
16岁以上公开组 1991年10月14日以前出生
(2) 项目
级别1 特奥运动员和一名融合伙伴搭档
级别2 特奥运动员和一名融合伙伴搭档
级别3 2名特奥运动员和船上教练
级别4 2名特奥运动员无船上教练
级别5 特奥运动员独立完成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必须是参赛国(地区)公民,符合国际特殊奥运会会章,年龄在16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二)报名人数,每单位可报运动员4人(男女不限),已注册的教练员和专业运动员不能代表融合伙伴参加比赛。工作人员(含教练员、医生)与运动员的人数比例为1:4,余数可增加1人。
(三)每名运动员只可参加1个级别比赛。
(四)报名:第一次报名于2006年5月15日前各代表团先报参赛项目和人数,第二次按报名单填写,将运动员姓名、性别、年龄、项目、预报成绩等信息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至组委会竞赛部。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最近审定的《帆船竞赛规则》及(2004-2007)《国际特殊奥运会夏季项目规则》和大会公布的航行细则。
(二)运动员按年龄、性别及运动能力分组,先进行预赛。决赛按预赛成绩再重新分组,每组3-8条船。若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组不足3条船,比赛照常进行。
(三)如决赛成绩与本人最好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运动员决赛成绩。
(四)比赛使用双人艇船(具体级别另定)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时参赛运动员必须穿着具有足够浮力的自备救生衣,至少能有10米以上,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每项每组比赛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第四至第八名发名次绶带
七.其他各项按2006年上海国际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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