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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表演赛竞赛规程 编号23
比赛日期、地点:2006年10月17日至18日在中国上海举行
比赛场地:上海市水上运动场
三.项目与分组:
(1) 年龄分组
16岁以上公开组男女不限 (1991年10月14日以前出生)
(2) 项目
融合个人赛 1、250米直道竞速 2、500米直道竞速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必须是参赛国(地区)公民,符合国际特殊奥运会会章,年龄在16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二)运动员身体健康,并能着衣游泳50米。
(三)报名人数,每单位可报运动员13人(男女不限,包括舵手1人,划手10人,鼓手1人,替补1人)每队融合伙伴人数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含教练员、医生)与运动员的人数比例为1:4,余数可增加1人。
(四)每队可兼报两个小项。
(五)报名:第一次报名于2006年5月15日前各代表团先报参赛项目和人数,第二次报名按报名单填写,将运动员姓名、性别、年龄、项目、预报成绩等信息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至组委会竞赛部。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按国际龙舟联合会2004年审定的《国际龙联竞赛规则》及特奥龙舟运动项目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比赛分预、决赛两个赛次。
(三)各队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预赛。预赛只记成绩,不记名次。决赛按预赛成绩分组,每组3~4队,采用抽签方法决定航道道次。
(四)决赛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组不足3队时,比赛照常进行。如决赛成绩与预赛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决赛成绩。
(五)使用国际龙舟协会指定的中国标准龙舟,由大会统一提供。(包括舵和固定装置),划桨允许各队自备,但颜色必须一致。
(六)队旗各队自备,运动员服装颜色、式样必须一致。上衣背后有明显号码,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每项每组比赛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第四至第八名发名次绶带
七.其他各项按2006年上海国际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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