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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需要配套法规支持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4月5日举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战略意义,为改变过去环境资源领域常见的配套法规规章迟迟不能出台的现象,希望国务院各部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依法积极抓好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研究制订工作。

顾秀莲强调,要依法引导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真正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和企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性发展机制。应当加强政府的扶植力度和调控能力,建立有效的价格管理和财税政策机制,加强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和健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信息传播和公众意识的培养。

顾秀莲指出,当前特别应当抓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等的研究制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与法律同步施行。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座谈会上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环保部门将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排污收费工作、环保法规和标准制订及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4-7 中国环境报  记者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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