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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提醒:“十一”出游要学会签合同避纠纷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9-30  发表评论>>

“十一”旅游高峰期,个别旅行社出于招徕游客、逃避责任等目的,在旅游合同上玩起文字游戏。业内人士提醒游客,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旅游合同是分清责任、确定赔偿等问题的重要凭证,因此签好旅游合同有备无患。

旅游合同易出现五问题

据介绍,个别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可能出现以下五种问题:“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由游客承担的界限不清;违约赔偿比例约定不平等;夸大广告宣传,使用绝对化语言;在用餐标准上不标明具体数额,使用“标准团队餐”等用语侵害消费者权益;合同文字表述不清,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选旅行产品不能图便宜

旅行社之间最简单的竞争方式就是比拼价格,有时同一条国内游线路两家旅行社的报价竟然相差数百元。其实,报价较低的旅行社,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往往都是由游客负担,行程里还有不少的自费项目和强制购物项目,但在旅游合同中,这些内容只是一笔带过,大部分游客不会特别注意。因此,报名参团时不能光看旅行社的报价。

自费项目应注明

对于经常跟团旅游的市民来说,旅行社擅自增加旅游合同以外的自费景点或购物商店是最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在团费总额以外需另行支付费用的景区(点),市民应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标注“该景区(点)门票费用自理”等字样。

别忽视合同细节

首先,选择旅行社之前要查验证件。旅行社至少应具备两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登记证。其次,拿到合同后,不要急于签字,要仔细通读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利的霸王条款一定要修改。对于旅游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如:住宿的标准是招待所还是星级饭店;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还是飞机;小孩是否含床位等,把以上这些环节约定清楚了,可以避免日后纷争。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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