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vel.china.com.cn 旅游新闻 | 地理中国 | 环游世界 | 明星旅游 | 摄影作品 | 人在旅途 | 旅游线路
旅游新闻: ·荷兰旅游异军突起 “发现荷兰”岁末邀请中国客 ·海南省制定全国专业课标准 凸显旅游大省新地位 ·双方高度认可 中俄签署2008-2010年旅游合作计划 ·四川旅游正在逐渐回暖 九寨沟成为秋游热门线路
[打印文章] [推荐朋友]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首页>>旅 游 字号:
旅游途中游客意外身亡 死者父母状告旅行社索赔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0-28  发表评论>>

游客参团旅游途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幸被殴致死。其父母认为在此过程中,导游代表旅游公司履行导游义务,却并未出面劝阻纠纷,遂起诉旅游公司索赔——

新闻事件

旅游途中被殴致死——

死者父母状告旅行社

2006年7月,杨帆的工作单位与武汉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旅游公司为该单位参团旅游人员提供旅游服务,时间持续近半个月。

就在旅行团按照行程安排,来到云南丽江古城的当天晚上,杨帆和导游朱佳及另一好友刘峰一起,来到当地一家酒吧喝酒休闲。其间,杨帆由于喝酒过多到酒吧门口呕吐,却不慎将呕吐物吐到了当地青年张建等人的身上,对方随后要求杨帆道歉。杨帆此时已因喝酒过量无力回答,一旁的刘峰便向对方表示了道歉,并将杨帆扶走,准备回到住所。

可是,张建等人认为杨帆的道歉没有诚意,遂尾随其后,并在途中将杨帆二人围住,要求道歉和赔偿。此时,杨帆醉酒无法对答,而刘峰给付的赔偿金额又无法达到张建等人的要求,张建等3人遂将杨帆带至路旁,拳打脚踢,致其当场死亡。张建等人随后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中,朱佳一直待在酒吧内,没有出面进行劝阻。

2006年9月,杨帆的父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要求参与殴打的张建等3人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审理后,丽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帆父母的经济损失33万余元由3名被告人各赔偿11万余元,并由3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

判决生效后,杨帆的父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由于几名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属也不愿代赔,最终导致无法执行。为此,丽江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此案的执行程序。杨帆父母的33万余元赔款至今分文未得。

在此情况下,杨帆的父母认为,导游朱佳代表旅游公司履行导游义务时,却对杨帆被殴之事采取消极躲避的态度。当杨帆受到人身攻击时,导游并未依法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未尽到导游应尽之法定职责,因此导游的不作为行为与杨帆被殴致死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旅游公司对杨帆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杨帆父母一纸诉状,将这家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庭审双方激辩数轮——

旅行社是否需要赔偿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记者注意到,此案审理中,作为原告方的杨帆父母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到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争论焦点在于原告方已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后,是否还能以旅游合同关系向旅游公司提出相关赔偿。

旅游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旅游公司在杨帆致死过程中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代理人称,虽然双方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但是杨帆致死时并非在旅游团安排的行程之内,在其自由活动期间。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团员自由活动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游客自己承担。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合同中关于“团员自由活动时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的约定,属无效约定。

同时,旅游公司代理人还指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已选择向直接侵权人提出侵权赔偿,那么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向合同违约方提出赔偿,否则就造成一事两赔,即被害方获得双倍赔偿。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由于丽江法院已经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终结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执行,因此杨帆父母已经不能获得相关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要求旅游公司进行补充赔偿。

至于杨帆父母在已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后,是否还能以旅游合同关系向旅游公司提出相关赔偿?对于这一焦点问题,原告方出具了法院方面的民事裁定书,指出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终结后,原告可以就没有承担的部分再向法院起诉,因此向旅行社索赔有法律依据。“虽然已经终结了执行程序,但是不代表对方就不用承担赔偿。在几名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赔款的时候,原告有权随时要求恢复执行。所以,我们对终结执行就不能再获得赔款的说法并不赞同。”被告代理人当庭辩称。

因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有话大家说

双方都有过错

徐青(高校学生):在这起事件中,我认为,旅行社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客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不可否认,游客在旅游的时候出了事故,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每位游客在旅游途中,也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如果当事人不是喝酒过多,惹上一场纠纷,那么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我认为他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所以在平常参加旅游团时,游山玩水固然重要,自身安全更是不容忽视。

旅游公司不需赔偿

刘小姐(导游):作为导游,我认为旅游公司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尽管被害人是和导游一起来到酒吧休闲,但是并不代表这就是旅行途中的行程计划。一般的旅游合同中都明确规定,在团员自由活动时间,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自己负责。而且,这一事件中的被害人是一名成年人,其醉酒是引发争执的主要原因。

的确,导游在陪同游客旅游过程中,对其旅途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责任。但是,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导游或其代表的旅游公司就需要对游客因自身行为导致的不安全后果负责,或者是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游客不听导游劝告和阻止,故意涉险导致伤亡,或因其个人过错、健康原因造成伤亡的,旅行社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再说了,导游也不是万能的,即使真的当时对纠纷进行了干预,也不能说就一定能防止游客的死亡。

赔偿需视情况而定

宋女士(律师):如果当事人在酒吧活动是属于个人行为的话,那么我觉得旅游公司并不存在太多过错。反之,如果酒吧活动是在旅行社安排之内的行程,那么无疑旅游公司需要对杨帆的死亡负责。

但是,我也认为这一事件中,如果导游能够在争执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升级,或是能够向当地警方报案,寻求其他方面的帮助,可能会防止其后的悲剧发生。

旅行社应负一定责任

冯丽华(街道办事处科长):我认为游客在旅行途中外出消遣,也是旅游中的一部分。而当事人的死亡是在整个旅游过程中,而且导游也是陪同在一起的,所以我觉得旅游公司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

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有义务保障每一位游客的安全。但是,在这一事件中,明知游客与他人发生争执,导游却没有出面去劝阻,或者采取一些措施避免事态升级,我认为是难辞其咎的。既然导游是旅游公司履行导游责任的代表,那么旅游公司对此事也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作为一个爱好旅游的人,我觉得游客的安全是旅游公司服务的最重要前提,如果在游客的安全出现隐患时,导游都不出面的话,那其他服务还有什么意义。所以,于情于理我都认为旅游公司存在一定责任。

黄和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游客,带队导游本应照顾以保证其人身安全,但该导游却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是负有一定责任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导游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应该由导游所在的旅游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此事中旅游公司的责任并不是太大。因此我认为,即使是旅游公司需要赔偿,也并不会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而是在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对其未尽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常健(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旅客参团旅游前,已经与旅行社签订了相应的合同。那么,在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关于旅游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在旅游关系中试用一般的《合同法》,该法中就有“附随义务”的规定。在旅游时,旅行社有保障旅客安全的附随义务。就像你在银行取钱,当你还没走出银行时钱被抢,这样银行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所以说,杨帆在外出娱乐时,导游跟随着,那么导游就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这也是他的工作服务内容。

所以,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当事故发生后,其所属的旅行社就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需对游客的意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见习记者 沈度)

文章来源: 荆楚网-楚天金报 责任编辑: 石头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 对外服务: 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