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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内旅游有保障 买到假货旅行社可先行赔付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0-29  发表评论>>

跟着旅行社去旅游,在导游的热情推荐下,游客难免会买上一堆所谓的当地特产,事后万一发觉是假冒伪劣商品该怎么办?正在征询意见中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特别明确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若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知名旅行社愿负“先赔”责任

昨天,记者拿到了这份《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见征询稿),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第3点明确写着:“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凭有效凭证可通过乙方向原购物点索赔。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若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乙方先行赔付。”这里的甲方指“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指“旅行社”。

“我觉得这是应该的。”沪上某家知名旅行社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旅行社的安排下,游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理应负责。一旦这份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旅行社肯定会遵照执行,而目前,其实旅行社也逐步开始这样做了。

“有了这个文本,我们外出购物就更放心了。”爱好旅游的李小姐告诉记者,自己每到一个景点,总会在冲动下买上很多纪念品,过后发觉这些商品原来并不像导购说的那样货真价实,想要去索赔又觉得没有渠道,如果这份文本出台,她下次在与旅行社签合同时一定会带上,让白纸黑字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准X星级”字眼不得出现

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了旅行社在签约时的一些义务和语言规范,如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我们希望能够籍此规范旅游市场,做到公平公正。”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旅行社不写清楚游程中的一些标准,只凭口头承诺的话,到时游客被“忽悠”了,要维权会十分困难。

除此之外,游客在旅行过程中的往返交通和游览交通工具也被要求在签约时写明白,坐的是飞机还是火车,到时一目了然,旅行社不能含糊。

据介绍,这份《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见征询稿)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起草,从即日起至下月29日,社会各界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网上互动-网上征询”栏目、上海市旅游局网站(lyw.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上海市旅游协会。虽然这份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荐性而非强制,但是旅游部门或将此在行业内部做推广,而沪上一些大旅行社也表明态度愿意采用。(王婧)

文章来源: 青年报 责任编辑: 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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