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贿赂不仅指财物,也包括免费旅游等财产性利益
近日,嵊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王建,因非法收受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近1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财产性利益,指的是王某与家人一起“享受”业务单位负责人提供的免费旅游。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间,王建利用担任嵊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之职务便利,非法接受嵊州某公司法人代表金某为他和家人支付港澳游团费10800元,还分多次收受美金7000美元、购物卡3.5万元,款物折合成人民币共计99309元。作为回报,王建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排污监管等方面为金某的公司大开“方面之门”。
2006年“五一”长假前夕,金某来到“王局长”的办公室,邀请他们一家三口在长假期间去香港、澳门旅游,全程费用由他承担。因为两人常有业务往来,算得上是“铁杆兄弟”,王建爽快地答应了。后来,金某因故未能随行,但是还是派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去新昌某旅行社办理了有关手续,并在几天之后为“王局长”他们支付了旅游费用。
2006年8月,“王局长”要远赴澳大利亚考察。金某得知此事,便主动联系“王局长”,表示自己有门路兑换外汇,这事情就包在他身上了。出发前几天,金某将装有美金5000元的信封交给“王局长”。王从中数出2000元,将其余3000元还给金某。金某推辞说,出门在外,还是多带些好。“王局长”也就不再坚持。回国后,“王局长”准备了4万元人民币,准备作为兑换费用退给金某。但是金某坚辞不受,“王局长”最终没有退成。
去年12月,金某跟随“王局长”参加俄罗斯、土耳其两国考察旅游。这期间,“王局长”又从金某那里得到了2000美金“赞助费”,用于购买礼品等。除此之外,在中秋节、春节等节日,“王局长”还分多次“笑纳”了金某用来“表心意”的购物卡3.5万元。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王局长”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7万元。
对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贿赂的范围已扩大至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在“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都在这个范围内。因而,王建妻女“享受”的免费旅游,也被认定是王建的受贿行为。
记者 梁易辉 通讯员 嵊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