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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负责人指出:公平交易办法重点规范零售商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06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周芙蓉、雷敏)《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旨在保护中小供应商,重点规范零售商。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6日在此间召开的《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办法》主要针对两类问题做出规范。《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规范的重点是零售商的交易行为。

    黄海说,2005年以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了《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等部门认真研究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范,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专门法律,并得到一些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对通过网络向社会收集的300多条意见充分采纳。

    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商务部等国家5部委于今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了《办法》,将于11月15日施行。《办法》力求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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